1.合同定价方式:清单总价
2.付款方式:
最终服务费用按实结算,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进度计量支付,实施过程累计支付不超过中标金额的60%;项目正常运营后半年办理结算手续并验收合格且经财评审定后三个月内无息支付剩余费用。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318)
3.预付款保函: 否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提交合同中标金额10%履约保证金或办理相应履约保函。
4.支付形式:双控帐户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30 —— 2027-03-31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发展大桥项目现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根据合同条款执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和送检资料等开展监测工作必需的完整技术文件;
2、负责协调质监、建设、监理及各施工标段的关系,安排辅助人员、施工设备并提供满足现场监测环境条件,积极支持、配合质量监测工作;
3、提供进出场道路等条件,无偿提供水、电等相关支持和配合;
4、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
5、对在建工程的各类监测数据有知情权,合同执行过程中,可随时查询;
6、从乙方获取工程监测咨询服务的权利。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合理配备人员、设备,保证在规程规范允许的情况下及时进行监测和试验工作,按时完成桥梁危大工程监控监测任务,保证监测数量符合要求,对监测数据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负责,并及时提供桥梁危大工程监控监测报告及收费清单。
2、监控监测服务人员的安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本项目须现场常驻监控监测服务工作人员,所有监控监测服务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实施期间,应接受甲方及其委托人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3、乙方接到甲方工作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工作。
4、乙方负责材料、设备到试验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乙方负责材料、设备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5、乙方按期完成工作,及时提供最终纸质桥梁危大工程监控监测报告一式陆份。包含电子版(CD),电子版文件为可编辑的文档。
6、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如现场监测达不到设计要求等),及时告知甲方。监测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现场代表,并在12小时内将临时结果通知到监理方及甲方,不得私下通知施工单位擅自处理。
7、提供监测咨询服务,对交付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进入施工现场监测时,乙方应遵守甲方在场内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应安全操作,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员工或其他第三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9、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提交合同中标金额10%履约保证金或办理相应履约保函。
10、乙方编制的监测方案包含对比监测内容,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11、乙方负责将监测方案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
12、乙方负责出具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全套合格监测报告。
13、乙方对履约过程中提供的设备、配件(如有),在质保期内有维修、维护义务,如有故障或其他问题,应高效解决。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合同中止与终止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